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6日
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一、约谈含义
本机制所称约谈,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约见相关责任人员,指明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谈话。
二、约谈事项
(一)对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约谈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约谈相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
1.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监督管理力量薄弱,保障措施不落实,经多次督促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2.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未按上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工作进展缓慢,与上级要求差距较大,可能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影响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3.对本行政区域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4.对上级督办、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5.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约谈事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约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监督管理力量薄弱,保障措施不落实,经多次督促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2.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未按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工作进展缓慢,工作部署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可能出现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影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3.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属于本部门法定监督管理范围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以及虽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但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5.在本部门法定监督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三)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约谈事项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约谈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不够,未在本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经多次督促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2.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能持续保持生产安全食品的必备条件,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3.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消除和解决,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
4.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5.在其他地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或通告,或在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
6.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三、约谈权限
省、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组织约谈单位,各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约谈对象。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具体约谈权限如下:
(一)省、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对下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或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委托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约谈。
(二)省、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对下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委托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
(三)省、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对下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
(四)省、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按照法定权限负责对下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五)必要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直接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市(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约谈形式
约谈采取面谈的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组织约谈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明确约谈对象的具体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涉及约谈对象以外的单位时,也可要求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五、约谈内容
(一)通报约谈对象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指出问题或隐患的严重性。
(二)听取约谈对象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剖析出现问题和隐患的原因。
(三)了解约谈对象的态度和打算,提出整改内容和时限。
(四)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六、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
1.需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的,经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需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约谈的,经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需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约谈的,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
2.组织约谈单位应提前2天将《食品安全工作约谈通知书》(附件1)送达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
3.约谈对象应对《食品安全工作约谈通知书》中列明的约谈主要事项准备文字说明,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约谈要求
1.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如无法按要求参加时,需提前24小时告知组织约谈单位。
2.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3.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约谈记录表》(附件2),连同相关材料统一存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记录应纳入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妥善保存。
(三)监督落实
1.约谈对象应在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中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组织约谈单位。
2.组织约谈单位负责对约谈结果开展督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约谈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
3.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经反复约谈仍不能落实整改要求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约谈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该地区或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4.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经反复约谈仍不能落实整改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5.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下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约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约谈制度不代替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二)各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三)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