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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商秩字〔2013〕95号)

   2013-04-15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110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成果,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商务部有关文件通知精神,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青海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10-2015)》,现就近期做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

  (二)强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地区要结合《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所有新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三)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等要求,并达到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二、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执法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加强台账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台账记录,严格畜禽来源登记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

  (二)全面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按月报送统计数据制度。对于已在商务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尚未注册的,要积极沟通协调,帮助其尽快注册。新设立的屠宰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强化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禁止无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畜禽入厂(场)屠宰,做好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上市肉品质安全。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屠宰企业,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私屠滥宰行为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私宰集中村和肉食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人员,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财政投入,正确引导鼓励屠宰行业兼并重组,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行业结构和布局。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检验合格肉品跨区域流通,鼓励发展冷链物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促进屠宰企业升级改造。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严格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和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执法人员和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加强自律,发动企业踊跃参与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推动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形成屠宰产业链上完整的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推动屠宰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推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的收集、信用评价和发布制度以及违规退出机制。要加强肉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培养科学健康的肉品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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