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等28类食品40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007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忠县黄金镇超超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夏津县快美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琴の音蛋糕,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夏津县快美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武隆区李杰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庆旺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庆旺食用油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水井巷112号龙泽富和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水井巷3号罗泽容销售的、标称船山区顺发粉丝厂生产的豌豆粉丝,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船山区顺发粉丝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璧山区蔡大宇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璧山区金剑山水厂委托重庆利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五)潼南区家峻晨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龙海市香佳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长寿区你我他云英副食超市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彭水县川姚果蔬食品店销售的鸡腿,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农贸市场黎昌勇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和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双桥经开区汇稼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猪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渝北区启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水白菜,唑虫酰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宫和西香郡分公司销售的鲜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刚烷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合川区聚鲜阁百货超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重庆市潼南区柏梓世纪欣超市销售的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城口县林之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113号向阳农贸市场内陈朝义销售的李子,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丛林沟55号1-1(附绿水村新桥社)傅汝兵销售的、来自重庆市南川区建辉食品有限公司的猪前腿,磺胺类(总量)和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七)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迪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鲜黄腊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迪广场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八)长寿区长寿湖镇兵哥鱼庄使用的、来自重庆市长寿区秦亮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普通合伙)的消毒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九)开州区饺子大王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江津区昊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缘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璧山区亨宝乐食品厂生产的泡椒牛板筋(调味面制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江北区伦全切面店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