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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玩笑!非法捕鱼真的会判刑!

   2020-11-27 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6020
   2020年2月17日晚上9点左右,一名中年男子在天心区兴马洲渡口被渔业渔政大队带走,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是当日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业渔政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渡口将用电鱼机电鱼的违法人员抓获了。
 
  随后,该名违法人员被移送天心公安分局处理。
 
  经讯问,该名男子叫宋翔,于当晚7点左右在天心区兴马洲渡口禁渔区水域,驾驶橡皮艇采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共计捕捞河鱼10公斤。
 
  10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翔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月2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对湘江生态、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据此,天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翔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赔偿渔业生态修复补偿款1924.2元,用于购置3CM以上“四大家鱼”苗种在湘江长沙段水域放流;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速递
 
  1.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袁再兴在天心区湘江长沙段文津渡口(禁渔区),使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捞河鱼5.95公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9月18日对该案进行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再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蔡一林在湘府路大桥东岸“鸭笼子”涵闸口到汇入湘江的河段口,利用背包式聚合物锂电池通过逆变器输送电压进行非法捕鱼,共计捕获各类水产品2公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对该案进行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蔡一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二天。
 
  虽然以上案件中电捕鱼数量不多,但非法电捕鱼不是以“数量”的多少来评判是否违法,而是只要是非法电捕鱼,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哦。
 
  温馨提醒
 
  市民朋友请注意啦!依据《长沙市人民政法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常年禁渔的水域有: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岳麓段和宁乡段、龙王港湘江河口至枫林路桥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等重点水域。
 
  禁止的事项包括: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常年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未经批准禁止渔船、排筏、橡皮艇、快艇等涉鱼设施在常年禁渔水域停泊、航行;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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