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成为当前社会经济新常态,新业态和新产业如春笋般涌出,国家政策层面上要求监管部门对新业态新产业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包容性监管强调为新业态新产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创新环境,审慎监管又要保障新业态新产业不会突破底线,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及时细化或及时下发指导性文件,监管部门难以把握监管力度,陷入难监管、怕出错、易失职三难境地。
一是主场主体登记无法满足“新”需求。目前,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依照现有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和表述进行登记,对于企业申请的一些新兴行业、新型业态的具体表述,尚未出台新的操作方法和执行标准,注册登记实际工作中企业申请和实际审核通过的名称、经营范围存在差异,监管部门难以甄别企业具体行业类型。
二是网络违法行为监管缺乏“新”手段。网络传销、网络虚假广告、网络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隐蔽性高、违法成本低,监管部门通常缺乏技术手段,网络监测依赖第三方,无法直接参与甄别分析、违法界定、调查取证,且违法行为相关网络数据更改简便,监管部门违法取证难,缺乏有效应对的监管执法手段。
三是基层监管执法人员面临“新”挑战。新业态新产业企业自动化程度高、专业性强,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检测机构资质能力缺乏;在“互联网+”的生产销售模式中,存在多部门职权交叠的现象,权责界定困难,单一部门进行监管略显无力,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更是无从下手。
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部门任务分工,提出健康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总体规划、目标原则、重点领域和政策保障措施,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标准,可供监管部门进行企业行业类型甄别,有效分类实施监管。二是在新业态新产业发展研究层面,要加大支持力度,有效提升基础前沿、关键共性和高科技研究水平,相关部门要加快科学技术转化监管应用机制,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便捷的监管平台,方便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三是把握新业态发展规律,包容审慎监管的基础上,推进“放管服”协调联动,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体制,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技术检验人员力量,更多发挥信用联合惩戒、行业禁入等措施作用,预防分散化的不规范、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