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着重开展防疫物资质量及市场价格、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亮剑”执法行动,助推“两手硬、两战赢”。截至目前,已查处各类案件128起,结案93起,罚没款103.6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起。
现向社会公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以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各经营者严格自律,进一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1
泰顺某早餐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泰顺某早餐店进行检查,并现场抽取馒头、肉包等食品样品等4种4批次送检。后经泰顺县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馒头的实测甜蜜素含量为0.401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12月10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内发现科甜素1包,已添加科甜素制成的尚未销售的馒头6个。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增加馒头口感,提高销售量,在其所制售的馒头中添加科甜素。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月9日,当事人被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警示:
“甜蜜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者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为明显。因此国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包子、馒头等食品不能添加甜蜜素。
2
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组织“刷单炒信”案
本案入选浙江省网络监管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温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网络监管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设立工作室,聘用多名工作人员充当“刷手”,通过“刷单”手段进行虚假交易,对商家服务和商品提供好评。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为某电商平台的253个商家提供虚假交易共计57817笔,涉及虚假交易订单总金额10381026.1元,收取佣金共计76562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警示:
商业活动以诚信为本,商业信誉以质量为上,刷单行为破坏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要提高反刷单诈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应聘者要睁大双眼,千万别误入刷单骗局,经营者要不断增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
3
吴某文哄抬物价、无证无照经营药品案
本案属全省最早查办涉及防疫物资案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督办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泰顺县仕阳镇吴某文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实,经营者吴某文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双黄连口服液、清热解毒口服液、抗病毒口服液等药品,当日在该店加价销售,销售的三种药品进销差率分别为53.85%、 40%和50%,违反了价格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药品,共计罚款人民币51821元。
警示:
疫情期间,抗病毒药物在疫情防控中价格一时间水涨船高。吴某文恶意抬高药品销售价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恶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从严、从快做出了行政处罚,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新冠疫情突发,全民抗疫是大势所趋,坐地起价不可取。
4
肖某无照生产销售不合格熔喷布案
本案入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于2020年4月22日开始从事熔喷布生产经营活动。至2020年5月11日案发止,共计生产熔喷布1496公斤(规格为宽17.5cm),现场查获成品396公斤。该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未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等产品相关信息,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上述产品销往台州等地生产厂家,但因产品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部分已被退回,未退回的在案发之后已全部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照经营和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熔喷布并非口罩生产原材料单一用途以及当事人案发后已全部召回等情节,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自疫情爆发以来口罩、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供不应求,成为市场投资的焦点。熔喷布作为口罩制作的关键性原料,更需从严把关。各熔喷布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批批出厂检验,确保过滤效率满足口罩产品过滤效率要求。
5
浙江某超市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案
本案入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百日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的某超市糕点生产加工间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发现一瓶“银珠”。经查明,该超市糕点房经营者于2019年12月17日购进包装上标注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40g”等内容的“银珠”1瓶,用于该超市糕点房制售糕点。案发时,该瓶“银珠”已超过保质期长达14个月,仍存放在该糕点房加工间待用(已开封使用)。6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糕点房制售的“西式蛋糕草莓卷”等四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泰顺县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糕点中山梨酸项目超标,判定该产品不合格;9月29日,根据消费者反映线索,执法人员在超市对外销售的某猪肉脯存在直观可见有白色霉变异常现象。另外,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还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该法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共计200000元。
案件评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当事人多次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实为不该。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要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标签,做好索票索证,为事后维权保留证据。
6
泰顺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按规定存储管理疫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4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院实施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院存在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9年从泰顺县疾控中心领取为生产日期为2016/04/27的一次性滴头共11包及生产日期为2016/04/10的一次性滴头5包,使用于接种疫苗时输送液体入口腔。案发时,上述一次性滴头均已超过有效期,与正常使用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共同放在接种室操作桌上,在该存放处未设置过期、失效、不合格药械等标识,案发时仍处于待用状态。此外,执法人员还在二楼接种室冷藏冷冻箱内发现2瓶有效期至2020年8月25日的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与其它正常使用的甲肝等疫苗一起存放,未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管理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没收依法扣押产品并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
医疗机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对药品、医疗器械均有明文规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失之管理则可危害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7
“贝亲”品牌奶瓶奶嘴商标侵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母婴用品市场主体进行执法大检查。经检查,发现泰顺县某母婴用品店等11家母婴用品市场经营主体涉嫌经销侵犯“Pigeon”(贝亲)品牌商标专用权奶瓶奶嘴。上述11家当事人通过微信、淘宝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渠道,购进涉案“贝亲”品牌奶瓶共计88个、奶嘴共计172个,共计货值11791元。之后,在各自店中或分店进行加价销售,至案发之日,尚未销售的奶瓶共计47个、奶嘴共计121个。
根据该法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未能证明涉案商品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7家经营主体没收依法查扣涉案商品并处罚款,共计罚款33040元。
案件评析:
婴幼儿用品事关下一代健康成长,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非正规渠道进货更不可取。
8
温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0日,当事人向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泰顺县某地的厂房,又于2019年9月底开始从事钢结构生产经营活动,继续使用原厂房内的5台电动单梁起重机。2019年11月1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该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厂房内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均为停用状态。
当事人未申请检验,擅自恢复特种设备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该法律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警示:
珍爱生命、保障安全,是每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超期使用危险性倍增,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履行安全责任的主体,更加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
9
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泰顺分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负责泰顺县罗阳镇某小区物业管理,并负责向该小区电力终端用户(一般工商业用户)收取电费。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当事人把同期的相关公共设施用电以及损耗用电等费用,按照小区电力终端用户同期用电量占比分摊,一并收取,在上述期间实际收取加收费用113467.7元。根据该法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22700元。
案件评析:
国家惠民惠企政策,不可打折扣,更不可作为牟利手段。新冠疫情爆发后,县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国家惠民惠企政策,全面助动复工复产。为落实减负政策,开展转供电专项执法检查,要求经营主体全面自查自纠,现已立案处理2家,责令整改1家,已退还多收价款335970.11万元,惠及终端用户246家。拒不整改的,将予严查重罚。
10
泰顺县某老年公寓、林某盈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7日,泰顺县某老年公寓向经营者林某盈订购了鲜猪肉56斤,货值1230元,由林某盈送至该敬老院厨房。当日,泰顺县某老年公寓未经查验,直接由工作人员对该批猪肉进行清洗、焯水,准备用于制作菜品。由于该批猪肉出现异味,被发现制止。经查,该批猪肉系林某盈于10月14日上午,所宰杀生猪在市场销售后剩余部分,案发时已腐败变质,出现异味。
上述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依法扣押的猪肉,并对老年公寓罚款6000元,对林某盈没收违法所得1230元、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共同构筑。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他们的身体抵抗力和免疫力都有所下降。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关系到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是保障老年人生活高质量的基础。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压实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来源: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