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鱼儿健康海味店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碳烤风琴鱿鱼案
2020年10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鱼儿健康海味店销售的碳烤风琴鱿鱼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查明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3.2元。
案例二:
威海市华纳塑胶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建筑排水用UPVC无铅管材案
2020年10月10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抽检,标称威海市华纳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排水用UPVC无铅管材经抽样检验,拉伸屈服应力、断裂伸长率、密度三相指标不符合GB/T5836.1-2018《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标准,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1238.6元,没收违法所得63.44元。
案例三:
荣成市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
2020年10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市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干密度项目不符合GB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3830.4元,没收违法所得118.36元。
案例四: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经区营业部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1年1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经区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在用的2台电子秤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罚款800元。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