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局决定近期对本市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及有关事业法人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期限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截止的,应在截止日期的60日前,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请换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广告媒介证明(批准文件);
(4)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5)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证明);
(6)本单位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7)广告经营场所证明。
上述3-7项材料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可至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换证工作由《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市工商局或工商分局)分别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