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有效规范了我省广告市场秩序。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震慑广告违法行为,现将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六安市叶集区冯氏米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产品外包装发布含有“东北大米”、“原粮黑龙江优质水稻基地”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所使用的大米原粮并非产自东北,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0月,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6882元。
亳州一杨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在唯品会开设的网店发布含有“喝之后:转氨酶慢慢恢复正常”、“温润抚胃、幽门克星、清新口气”等内容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颍上路超市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电子屏发布含有“12.98元/500g 长江鲫鱼”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所销售的鲫鱼并非产于长江,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发布含有“长期食用鲟肉,对久治不愈的腰痛、胃病和脱发等、均具有显著疗效…鲟肝主治疮疥。鲟油治疗烫伤有特效”等内容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510元。
安徽省顾桥醋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企业官网发布含有“醋是能改变人体酸碱度呈弱碱性的食品,弱碱性体质能大大降低患癌症的几率”等内容的广告,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1月,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