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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3-05-16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4680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分局、总队),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协会: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试行)》已经省工商局2010年6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建立分工明晰、责任明确、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同)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协作中应遵循合法、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在贵州省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协作协调遵循本制度。

  第六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部门协作,保障辖区食品安全。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职责

  分工协作和协调

  第七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协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能力。

  第八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查处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二)企业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完成食品经营企业特别标注。

  (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机关的相关职责。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违法食品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申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有关食品的申诉、举报、建议的受理、分流、督办。

  (八)电子商务监管机构负责网上食品交易监管,配合查处网上食品违法经营、网上违法食品广告。

  (九)信息中心负责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系统的设计、维护,根据安排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网上公布。协助登记注册机构完成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

  第九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及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中问题食品的下架、退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及报表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收集和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

  第十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在查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在省内跨管辖区域协作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由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

  第十二条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加强信息通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强化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调工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农业、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移交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事项,要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新闻媒体等沟通和协作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强化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制以及属地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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