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生产假冒白酒案
2020年12月1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涪城区建设街羊某住处进行核实。经查,张某、羊某某共同生产假冒“丰谷酒”、“五粮液”白酒,现场查获丰谷酒王纸盒装酒6件零5瓶,丰谷瓦罐酒王酒6件,五粮液酒1件,青花瓷丰谷酒空酒瓶65瓶,现场查获制假工具铆钉枪1个,吹风机1个,丰谷酒王红瓶空酒瓶4个,五粮液空酒瓶10个,美工刀1把,金属勺子1个,封口胶布(印有“丰谷酒业”字样)1卷,开瓶器1个,漏斗2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4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销毁侵权的假冒白酒和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对当事人张某处罚款50000元,当事人羊某某处罚款20000元,共计处罚7万元。
案例二、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中,发现绵阳城区某餐饮店把“中华鲟”、“水疯子”、“洞庭湖生态花鲢”作为宣传噱头。经查明,“中华鲟”为普通鲟鱼、“洞庭湖生态花鲢”并非产自洞庭湖、“水疯子”为黄辣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虚假宣传鱼类3900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局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案例三、绵阳市科创园分局查获戴某在微信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绵阳市科创园分局接群众举报,对戴某在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烟酒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在科创区从事烟酒销售经营,执法人员联合丰谷酒业打假人员对当事人处销售的“丰谷”酒进行检查,经鉴定销售的30瓶“丰谷”酒涉嫌侵犯“丰谷”注册商标商标,货值金额12000元。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之中。
案例四、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近日,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四川省网络食品安全监测平台发一条疑似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联合涪城区政府和派出所对商家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的一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为伪造,并利用上述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外卖平台审核,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立案查处,将伪造国家印章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对相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移交属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案例五、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公司疫情期间涉嫌从事非法会销案
2021年1月26日,根据省局安排部署,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经营地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会销,其产品有氨糖、景寿康牌沙棘螯合钙、复合酶等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约有2000余人次参加了讲座,大多数为中老年人。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和非法会销的货值金额达20余万元。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涉嫌利用会议、讲座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立案调查中。
案例六、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冷冻西班牙猪背骨案
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发现绵阳市安州区某火锅店内厨房的冰柜中,发现其在经营使用的进口西班牙冷冻猪背骨约100斤,金额1000元,该店无法提供猪背骨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该火锅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进口冷冻猪背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七、江油市三合镇胡某牛肉加工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18年12月5日上午,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油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先后对胡某位于江油市某市场肉类摊经营场所和江油市三合镇加工场所、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散装牛肚18.98公斤、散装卤牛肉8.18公斤、散装冻牛肉29.28公斤、已开封工业亚硝酸钠30.90公斤(包装袋上标识“净含量:50公斤、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字样)、冻牛腿子肉375公斤、冻牛腱子肉100公斤、冻牛腱子肉100公斤(散装)、冻牛肚36.983公斤。
经查明,后因拆迁,当事人的加工场所搬至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从事卤牛肉制品加工活动,未进行营业执照变更,也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
至案发,当事人累计使用工业亚硝酸钠9.1公斤加工制作白水牛肉2502.5公斤,货值130130元。
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予以警告;
当事人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散装卤牛肉8.18kg、散装冻牛肉29.28kg、散装腱子肉100kg、腿子肉375kg、腱子肉100kg、工业用亚硝酸钠30.90kg;2、对当事人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301300元。
案例八、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涉嫌伪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1月24日,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井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杨某卤菜店使用的美国生产的“凤凰”牌冷冻泡鸡爪等食材涉嫌提供虚假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1月至案发,从青白江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了86件冷冻鸡爪,货值金额41640元,均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店加工制作成熟肉制品卤鸡爪1204公斤,获销货款58520元。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经绵阳海关鉴定:当事人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与海关系统留存信息中部分数据不一致(主要是生产批号不一致),涉嫌篡改、伪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因该案涉及疫情防控且案情复杂,金额巨大。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移送三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案件九、梓潼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违规销售冷冻野生动物案
2020年12月28日,梓潼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户的全面排查中,查获某饭店冰柜中有野兔3只、斑鸠13只、带毛及腌制野鸡198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此行为涉嫌违规销售野生动物,因案情重大,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北川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过期食品案
北川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某公司开设的超市销售过期“干瞪眼山椒笋尖”预包装食品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超市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但案发后该公司积极整改、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北川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减轻处罚,对该公司处罚款3000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