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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天津一食品超市被罚8万元

   2021-03-31 天津食安微信号20420
  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同兴发食品超市(靳福存)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


  据显示,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5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同兴发食品超市(靳福存)进行检查。该店正在销售的4瓶52°500ml/瓶“五粮液”、7瓶52°500ml/瓶“剑南春”、2瓶38°500ml/瓶“剑南春”、3瓶52°500ml/瓶“国窖1573”、8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30)”、30瓶48°500ml/瓶“青花汾酒(30)”、10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20)”、32瓶42°500ml/瓶“青花汾酒(20)”、30瓶42°475ml/瓶“巴拿马汾酒(20)”、4瓶42°475ml/瓶“金奖汾酒(20)”和4瓶45°475ml/瓶“特制老白汾(10)”白酒经商标权利人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上述白酒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白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20年2月2日,对当事人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购进涉案侵权白酒摆放于店内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69673元。

  据悉,当事人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52°500ml/瓶“五粮液”、7瓶52°500ml/瓶“剑南春”、2瓶38°500ml/瓶“剑南春”、3瓶52°500ml/瓶“国窖1573”、8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30)”、30瓶48°500ml/瓶“青花汾酒(30)”、10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20)”、32瓶42°500ml/瓶“青花汾酒(20)”、30瓶42°475ml/瓶“巴拿马汾酒(20)”和4瓶42°475ml/瓶“金奖汾酒(20)”、4瓶45°475ml/瓶“特制老白汾(10)”白酒;二是处罚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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