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首次采用“3+4”大合议庭模式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21-04-11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240
  4月8日上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起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该案是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件由市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密担任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及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黄顺恒及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牟利 最高可能赔偿160余万元
 
  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叨、许某杰,被告人钟某发、张某键、胡某平、黄某文等六人,被市法院二审认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至七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经生效,部分被告人仍在监狱服刑。
 
  除了刑事赔偿,六人还有可能面临最高160余万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据市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称: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查职责中发现,被告李某叨、钟某发等六人,因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规范的场所,使用不符合酒类安全生产工艺的方法,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且存在欺诈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六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决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分别为160余万至24万不等;以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三倍赔偿金能否支持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被告李某叨等六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代理人主要提出市检察院依法不享有诉权,此前北京等地判例中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均未获法院支持等意见,并提出此前被告已被刑事制裁并处巨额罚金,已经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内心深深忏悔,不应再判决三倍的赔偿金。
 
  双方均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举证,法庭主持了质证,并对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本案争议焦点总结为:一、检察机关作为该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是否适格问题;二、三倍赔偿金有无依据、能否支持问题;三、生产者是否应当对销售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就此展开辩论并在法庭做出最后陈述。两案没有当庭宣判。
 
  首次采用“3+4”大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履职尽责
 
  当天不仅是市法院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也是市法院首例采用“3+4”大合议庭模式,即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审法官、市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天贞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人数多于法官的人数,最大程度地保障发挥其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呼声的优势。”
 
  记者向人民陪审员张小燕了解到,在本案开庭前,合议庭已经组织他们详细阅卷,组织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庭审中的询问和沟通技巧等。她对案件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经过今天的庭审,她对案件的事实有了自己的认定。在合议庭讨论事实认定的时候,她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作为“没有穿法袍的法官”中的一员,她感到很自豪也很有压力,督促自己长期坚持学习法律知识,以胜任人民陪审员这一职位。
 
  刘天贞还向记者介绍,此次参加审理的四名人民陪审员是从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目录中随机抽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我市公开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只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且不具备不能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均可以报名。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并依法受法律保障。
 
  普法小知识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之一,检察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领域,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等5个领域。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