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实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明确食品生产企业自制自用食品添加剂氮气许可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仅限于自制自用的,其许可审批权限由省市场监管局调整为各省辖市、济源市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生产食品添加剂氮气产品且对外销售的,仍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