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21年初,某餐饮店从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了10张新年菜单和1个广告牌,费用172元,在春节期间使用并介绍菜品信息,上述新年菜单和广告牌中均包含菜品“有机酸菜”字样。经查实,该餐饮店制作该菜品所使用的原料为某某酸菜,均无有机认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餐饮店的广告行为构成虚假广告,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了处罚决定。
二、法律诠释
(一)虚假广告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定义了虚假广告的内涵,明确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有两个,既在广告内容上具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也要在结果上欺骗、误导消费者。两个要件兼备才构成虚假广告。
(二)该案虚假广告适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虚假广告的情形作了具体的列举,其中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该项规定的虚假广告的情形有两个条件:
一是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及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等信息。比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将工业化制成品宣传为纯手工制品;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将三无产品宣传为拿过若干国际国内大奖等等。
二是必须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广告的陈述或表述具有实质重要性,即广告内容须有能影响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动机。从客观角度分析,实质性影响主要因素是消费者在是否和相关经营者产生消费关系的过程中考量的主要交易条件,比如广告中涉及的价格优惠、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而这些交易条件在客观、一般性标准中足以吸引大众注意力,很大可能性地促其作出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决定。从主观角度分析,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虚拟成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在普遍的购买环境下,对广告用语、画面、图象等相关交易信息进行整体分析,作出是否交易或者潜在交易的综合判断结论。
综上,该案中当事人在店内使用的新年菜单及摆放的广告牌中均宣传菜品“有机酸菜”,与其实际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明显虚假内容。而且当前我国国民消费理念已从吃饱、吃好到吃出健康的需求转变,“有机”“绿色”等要素日益成为大众关注的指标,足以吸引消费者作出购买的意向。因此,该餐饮店发布有机酸菜广告,构成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三)该案违法行为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针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规定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广告费用明确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不符合实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启示
现在社会,广告作为商家宣传商品及服务的主要途径,已渗透到社会大众的生活,但广告的质量良莠不齐、可信度存疑,虚假广告时有发生。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商业广告时,都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如发布内容夸大失实、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