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91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2021-04-29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560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19类食品59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9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合川区南城南津街综合市场夏光容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斌宇麻油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深圳爱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的白壳鸡蛋,金刚烷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花园街孙克江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重庆市丰都县栗子乡栗子湾路183号杨清惠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66号第145-146号摊黄德辉销售的黄辣丁,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长寿区千客来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嘉禾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泡椒臭干子,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万盛经开区福禄精酿烤酒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5-1-8号张强生产的高粱酒,固形物、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江津区好街坊副食超市销售的干黄花,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长寿区亚亚副食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街道栗少英销售的、标称巫溪县丰圆干货加工厂生产的丰圆炒货(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一)北碚区甘信群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黑山县客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炒货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荣昌区昌州街道双喜面馆销售的复用餐具(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万州区五桥佳佳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武汉鑫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兴渝路82号罗于凡销售的、标称重庆市百信小磨麻油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御桥路59号祥源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沙西西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味凉皮,酸价(以脂肪计)和霉菌均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六)奉节县优家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奉节县蜜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七)奉节县春林超市销售的、标称奉节县蜜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八)开州区奎香面馆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九)双桥经开区邮亭镇宏旺达食品店销售的鹌鹑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两江新区联合一百食品超市销售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农贸市场0101号朱代芳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和腐霉利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鸿丰农贸市场外二区第8号摊位罗明宪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