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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场监管局“长江禁捕”典型案例

   2021-05-12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260
  2020年7月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长江流域禁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作职能,采取线上线下联动,扎实开展日常巡查与集中打击,严格落实“八个严禁”“四个全覆盖”工作要求,全市“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21年4月底,全市市场监管共开展执法行动5306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34375家次,督查整改问题275个,处置违法线索63条,向农业农村部门移交案件6件,依法查处涉渔违法案件38件。
 
  现整理曝光部分案例,以警示广大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共同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一:掇刀区王某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18年5月19日入驻拼多多开办“湖北水果”网店。2020年6月3日起,其从农贸市场购进人工养殖鲫鱼、财鱼等水产品通过网店邮寄销售。为提高销量及售价,其在所售10种水产品名称上添加“野生”和“正宗长江野生”字样。因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禁捕,经拼多多平台提醒,当事人去掉商品名称中“正宗长江野生”字样,但仍标注“野生”字样。同年8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其当即去掉所有水产品名称中“野生”字样。经查,当事人共销售宣称“野生”“正宗长江野生”的养殖水产品36单,销售金额1281.8元。
 
  2020年9月23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二:戴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0年10月19日,当事人从沙洋中心农贸市场购进人工养殖鳡鱼3条(共500g,货值13元)用于餐馆经营。当晚,为挽留客户其谎称该鳡鱼为“江鱼”(产自汉江),被长江禁渔暗访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
 
  当事人将人工养殖鱼宣传为汉江野生鱼进行加工销售,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2020年10月30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武某某发布涉渔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9年12月在掇刀区阳光大道经营农庄。其利用LED电子屏滚动播出“本店推出清江鱼等系列特色菜肴”以吸引顾客,并分别于2020年7月、12月制作宣传“清江鱼”“漳河鱼”等菜肴的广告牌和宣传“野生甲鱼”火锅的菜单。经查,其经营的上述鱼类均为从掇刀惠民市场购买的人工养殖产品。
 
  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2021年2月9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四:官某某虚假宣传和经营未附追溯标识的娃娃鱼案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漳河杨店小区经营的农家菜馆入口立有“野生鱼系列”广告招牌,外墙挂有“野生甲鱼”“娃娃鱼火锅”宣传黑板,并在养鱼池中查获2只共2.5Kg未附追溯专用标识的活体人工繁殖子二代个体娃娃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所谓“野生鱼”“野生甲鱼”均为购自掇刀惠民市场的人工养殖水产品。
 
  2021年2月9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广告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活体娃娃鱼予以放生并处罚款。
 
  案例五:京山市某鱼庄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月27日,京山市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提供顾客使用的湿纸巾标签印有“野生鱼、年年有余、天然好食材、吃出活鲜来”内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水产品均为从当地农贸市场购买的人工养殖产品,非野生鱼类。上述湿纸巾于长江禁捕专项行动前从仙桃市某公司印制共200包付费196元,已使用162包剩余38包。
 
  2021年3月2日,京山市局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剩余湿纸巾,并处罚款。
 
  案例六:京山市某火锅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月11日,京山市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菜谱有“清江财鱼片”。经查,其“清江财鱼片”所用原材料为购自当地农贸市场的人工养殖鱼。为招揽顾客,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自行设计制作点菜单并花费450元在当地某印务部印制上述菜单2000 份,供顾客点菜使用。
 
  2021年2月10日,京山局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七:掇刀区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墙面印刷有“鱼佬锅豆花鱼选用原生态自然生长的胖头鱼…清江肥鱼”,菜单印有“清江库区活鱼直供…清江肥鱼68元/斤”等宣传内容。经查,为宣传经营特色,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营业前分别花费200元要求装修公司在门店墙面印刷了上述内容、花费250元在某广告公司印制了含有上述内容的菜单。而其销售的肥鱼是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12月30日从枝江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的人工养殖产品。
 
  2021年2月7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八:荆门某餐饮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线上监测发现当事人利用抖音账号“荆门漳河渔港 老坛酸菜鱼”,发布所售菜品“酸汤黄骨鱼”及其原材料的视频,其中对“酸汤黄骨鱼”的原材料标称为“江黄菇”。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黄骨(菇)鱼系从掇刀惠民市场购买的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人工养殖产品,并非“江鱼”。
 
  执法人员指出其对所售商品原材料产地作虚假商业宣传属于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立即删除了有关抖音内容。2021年2月5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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