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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领域4个

   2021-05-13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5040
   淮安中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4个,如下:
 
  缓刑考验期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韩某生产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酒箱11211个。被告人陈某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入的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酒瓶盖、标贴等包装物。
 
  2017年5、6月份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从被告人陈某等人处购入“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酒箱、酒瓶、酒盒整理成套件,与其购入的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酒瓶盖、标贴等包装物一并出售给被告人李某。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组织被告人李某等人生产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白酒并对外销售。另查,2018年4月18日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
 
  判决撤销本院(2017)苏0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前罪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其他七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证实其不能经受缓刑期间的考验,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再犯罪的危险,不应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将知名商标作为包装、装潢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简要案情:
 
  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系国内最大的阿胶及其系列产品生产企业,其“东阿”、“东阿阿胶”商标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0年9月,原告将使用多年的阿胶包装盒由纸质包装变更为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使用在该商品上的外包装装潢,已经成为该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极医堂公司销售的“鼎胶堂”产品,侵犯原告“熬胶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与原告的“东阿阿胶”阿胶特有包装装潢相似,容易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阿胶产品或与原告存在关联性,同时亦侵犯原告“熬胶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极医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销毁库存侵权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东阿阿胶公司2008年以阿胶为主业的销售收入即已达9.5亿元,至2017年销售收入已达73.72亿元,均为山东省同行业第一;使用在产品上的“东阿阿胶”商标为驰名商标,多家工商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将东阿阿胶公司的东阿阿胶产品认定为知名商品。而被告极医堂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包装、装潢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对原告商标构成侵权。
 
  奶茶店非法使用“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构成侵权
 
  简要案情:
 
  原告邱茂庭公司旗下经营的“鹿角巷”品牌是国际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原告邱茂庭公司经“鹿角巷”创始人邱茂庭许可,有权排他性使用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
 
  被告高某开办的玄琪奶茶店未经原告邱茂庭公司及邱茂庭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邱茂庭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侵害原告邱茂庭公司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告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稳定的印象及关联关系,具有广泛市场知名度。
 
  被告擅自使用与之相似的服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公众误以为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财产权益。
 
  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高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在其经营的门店招牌、装潢装修中删除《鹿角巷》、《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剪影鹿》、《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等内容的美术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案件点评: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或一定的创造性,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高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店铺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特许经营合同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被解除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15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使用“茶未里”餐饮品牌。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持有的“茶未里”品牌注册未满一年,经营同一品牌和业务的店铺亦未满一年,也未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牌特许经营资质,原告遂要求解除《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
 
  法院审理: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被告退还原告相关授权费、运营服务费。
 
  案件点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及第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被告需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在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时,被告隐瞒了前述要求的事实,原告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之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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