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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期)

   2021-05-2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800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方便食品、饮料、餐饮食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8大类食品79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88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平顶山市小何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何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1CFU/250mL、5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商丘市睢阳区朝霞副食商行销售的来自310农贸市场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6.3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郑州市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销售的来自开封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1批次猪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出值为6.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郸城县安奇乐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皓浩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辣子鸡味(调味面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33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盛唐店销售的1批次大常蔬菜(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9.0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淮阳县绿果园新民路分店销售的标称阜阳多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大刀肉(调味面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6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平顶山、商丘、周口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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