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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5-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8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称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味鸭掌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抽检的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称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味鸭掌(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294930026,规格:30g/袋,生产日期:2020-09-08)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不合格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第(1)、(2)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袋卤味鸭掌(规格型号:30克/袋,生产日期2020/09/08);2.没收违法所得116.82元;3.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字〔2021〕91001号)
 
  三、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第(1)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8.4元;2.罚款1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横市监处〔202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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