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5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查处五起食品、药品、价格违法案件。
一、六安市裕安区庆鸿食材商行贮存冷冻食品的冷柜温度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裕安区庆鸿食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贮存冷冻食品的冷柜温度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18℃)。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当场作出以下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六安市裕安区华溙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冷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裕安区华溙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冷库内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鸭头(批号为202102102)无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不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当场作出以下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六安市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未设置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处方药、非处方药混放销售等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当场作出以下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六安市齐云药业零售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及时办理变更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齐云药业零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当场作出以下决定:责令改正。
五、六安海欣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六安海欣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部分防疫物品(口罩,医用酒精等)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当场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改正;2.处以500元罚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综合规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