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肉类制品、污染物质超标水产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山寨”酒水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大力整治虚假医疗广告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市市场监管委查处贝克尔(天津)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案
1.案情:市市场监管委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库房成品区中存放有包装完整的该公司生产的“黑之雅紫甘薯叶黄素胶囊”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465万元。
2.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拟对当事人及其责任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108.51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蔡某酱制品经营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蹄案
1.案情: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于2021年1月12日联合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蔡某与其子负责在河北省廊坊市采购进口冷冻猪蹄,并使用双氧水、火碱对生猪蹄进行浸泡,由蔡某的亲属在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市场冒充本地生猪蹄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将进口生猪蹄与本地生猪蹄混卖,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生猪蹄相关检疫证明。本案货值金额66500元,违法所得600元。
2.处理结果:鉴于本案货值金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蔡某酱制品经营部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及罚款133.0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靳某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羊肉案
1.案情:当事人靳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于2021年3月7日从马某处购进羊酮体5个均已出售,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羊肉进行抽检。其中,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处理结果: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全辖区内严查“315”问题羊肉,对羊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的时候,发现涉事两家企业经营的不合格羊肉来自靳某处,随后该局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联动,连夜对市场内的靳某进行了审讯,确定证据。当事人靳某作为一名在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其长期从无相关资质的马某处采购肉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主观故意的情形,该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宝坻区管某海鲜店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蟹、皮皮虾案
1.案情: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经营的海蟹、皮皮虾经抽样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海蟹、皮皮虾货值金额850元,违法所得300元。
2.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宝坻区管某海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县嘉誉信五金商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线案
1.案情: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机构提供的不合格电线的检验报告线索于2021年1月13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店内未售出的不合格批次的126米电线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中旬从一个流动推销员手里购买了不合格批次电线共4盘,每盘电线长95米。当事人购进电线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索要电线的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并且已无法联系供货商。至案发已售出不合格电线254米,剩余未售出电线126米。
2.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蓟县嘉誉信五金商店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龙都金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螺纹钢案
1.案情: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于2020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租赁的库房内,发现标有“JY”标识的螺纹钢88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当事人标有“JY”标识的螺纹钢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螺纹钢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9日从重庆某公司购进“JY”螺纹钢99件,重299.42吨。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2020年11月21日,售出11件,销货金额142426.3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147850.88元。
2.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宁河区益可思商贸中心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1.案情: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和平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核查,天津市宁河区益可思商贸中心存在涉嫌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与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电视空余广告资源垫片播出发布合同书,委托该公司在其媒体空余资源上发布当事人的电视专题广告并支付相应的广告发布费用,当事人在2020年6月自一经销商处购进了一种名为“藺氏仙翁椎灸方”的普通商品和一种名为“添能富硒高钙益生菌羊奶粉”的食品,未留存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和进货票据,上述两种商品的广告视频是当事人通过网络下载剪辑而成。“藺氏仙翁椎灸方”的广告宣传材料内容中包含“快速消解各种疼痛,养好颈椎腰椎”等广告宣传用语,“添能富硒高钙益生菌羊奶粉”的广告宣传材料内容中包含“每天喝一杯,肠胃好,精神好,腿脚越来越利索;多喝羊奶粉还能帮助益气补中、帮助调节肠胃和睡眠,夏天吃得好睡得好;喝我们添能富硒高钙益生菌羊奶粉,还能帮助肠胃消化吸收,宿便排出去。”等广告宣传用语。
2.处理结果:当事人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添能富硒高钙益生菌羊奶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宁河区益可思商贸中心作出警告和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北辰区王某烟酒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1.案情: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4日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箱“洋河海之蓝”和2箱“国窖1573”。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上述白酒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从一名上门推销个人手中购进,无法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本案违法经营额8868元,无违法所得。
2.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北辰区王某烟酒经营部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自贸试验区金富祥食品经营店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1.案情: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于2021年1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用于销售的“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剑南春”酒、“青花汾酒(20)”共计92瓶白酒,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别,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陆续从个人手中收购上述白酒。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购进票据,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经营额均为59291元。
2.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已对天津自贸试验区金富祥食品经营店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8.9万元的行政处罚。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滨海新区酒信来烟酒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1.案情: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酒信来烟酒经营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7月在其经营场所从个人手中回收“贵州茅台”酒和“剑南春”酒共计35瓶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说明供货人联系方式,无法与供货人取得联系。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9435元,上述商品均未售出。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现场依法对涉案的白酒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2.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酒信来烟酒经营店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