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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静海法院典型案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21-07-07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微信号8300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静海法院以食品安全宣传周为契机,通过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弘扬“崇俭尚信”食品安全理念。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户某某在其家中生产月饼、糕点,其在制作糕点(花边)过程中加入了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同日被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现场发现糕点(花边)二箱(5KG/箱),经检验,糕点(花边)中铝的残留量为344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铝残留量≤100mg/kg标准。
 
  【法院审理】
 
  被告人户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长江道某商城底商经营小吃店,2020年7月至8月间,其在生产、制作油条过程中,违规添加香甜泡打粉(复配膨松剂)。2020年8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该小吃店抽检油条0.665kg。经检测,抽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检测值为342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铝残留量≤100mg/kg标准,属严重超标。
 
  【法院审理】
 
  被告人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静海法院将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以司法之力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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