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崇左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XX农业技术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肥料产品案
2020年12月22日,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XX农业技术服务部销售的“卡美拉·丰王”牌复合肥料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卡美拉·丰王”牌复合肥料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复合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1年3月26日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农业技术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质量不合格复合肥料产品2吨,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4950元。
天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XX食品批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15日,天等县市场监管局对XX食品批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经查明,2021年5月20日天等县XX食品批发部在售的“阿尔卑斯®”多种口味硬糖棒棒糖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天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硬糖棒棒糖365包,处罚款5000元。
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2 月 4 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经查明,2021年1月6日XX经营的猪肉摊位在售的猪肉和猪脚外表皮上无检疫合格章,XX未能提供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销售无动物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共45.4千克),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