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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07-20 益阳市市场监管局5170
  今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扎实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9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严惩了一批严重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现将今年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类案件如下:
 
  一、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某食品经营部(杨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案
 
  2021年1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益阳海关移送线索,对益阳市某食品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冷库内有一批产自荷兰但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冷冻猪肚。经查,上述冷冻猪肚系当事人从广东佛山购进,于2021年1月10日运抵益阳后,存放在益阳市某食品公司冷库,共1080件,重12.96吨,货值金额194400元,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上述冷冻猪肚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消毒证明等证明文件。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和抽样检验,送检样品新型冠状病毒检验结果为阴性,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12.96吨,并处罚款97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
 
  2021年4月19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售卖的麻辣烫卤制汤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麻辣烫卤制汤中含有罂粟碱(含量:26.4ug/kg)、吗啡(含量:91.8 ug/kg)、那可丁(含量:20.7 ug/kg)。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的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9日将当事人涉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案移送至桃江县公安局,桃江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30日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店负责人已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五、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资阳区某食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21年3月2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19件(规格:500ml/瓶,12瓶/件)。经委托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以128元/件的价格购进涉案白酒20件,以156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售1件,涉案货值金额共3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资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228瓶,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县某饭店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案
 
  2021年3月30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起在未事先明示和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就餐人员餐位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向9900位消费者收取了19800元餐位费。当事人在经营饭店过程中擅自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取餐位费,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并处罚款59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1年4月26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交办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枸杞槟榔产品外包装与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槟榔外包装在商品名称、整体布局位置、整体色调、文字的字形字体、图形的整体构图思路、广告语要素等方面,已形成局部相同,构成整体相似,普通购买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产生混淆。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库存的上述枸杞槟榔810包以及外包装袋8000只。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26日,生产上述枸杞槟榔15350包,已销售14540包,违法经营额共计68066.2元。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2099.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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