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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民生领域违法案件——内蒙古2021年第二季度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1-07-22 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号6010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安排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统筹部署,集中全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开展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自治区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领域案件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刘某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案
 
  2021年4月22日,乌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乌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乌公(食药环)移字[2021]1号)认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件性质不属于自己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将该案件移送乌海市市场监管局管辖。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当场对移送的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10箱进行依法扣押,对刘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市监责改〔2021〕1号),依法于2021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刘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53度飞天茅台酒10箱。
 
  2、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林某某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案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海拉尔区老王闯粮油超市经销的五香干豆腐卷进行抽检。抽样食品名称:五香干豆腐卷;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年11/08;经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样品所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40,检验结论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店所经营的五香干豆腐卷是由海拉尔区某熟食店供应的,该超市能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熟食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至检查时该店生产的五香干豆腐卷已经销售完毕并停止生产。
 
  海拉尔区某熟食店所生产加工的五香干豆腐卷里检出不得使用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40,检验结论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此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八条,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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