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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类6个

   2021-08-16 威海市场监管微信号7710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食品案例如下:
 
  一、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郑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慧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食品及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11元、没收63盒和1150袋产品、罚款329688元的行政处罚。
 
  四、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环翠区港岸自助烧烤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掺杂掺假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没款65083元的行政处罚。
 
  七、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荣成市崖头诗悦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白酒14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汉中大药房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继续销售食品以及销售含有药物成分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8元、罚款81000元的行政处罚;负责人肖金洪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每日隆韩品生活超市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23件、没收违法所得724.9元、罚款11345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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