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自贡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涉食品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1: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流井区某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查,2021年2月22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处理区的食品“鲁米源”东北珍珠米、“汉安坊”菜籽油未建立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等内容,未保存食品相关进货凭证。该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了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安区某干鲜调味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2月25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大竹笋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样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从某批发市场购进大竹笋,并以11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94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大竹笋时未查看和留存供货商资质,也没有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记录涉案大竹笋的相关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3月9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干竹笋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样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6日从某批发部以9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上述干竹笋10千克,以12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得违法所得88.8元,货值金额为1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800元、没收违法所得88.8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4:富顺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县某副食批发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3月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枸杞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样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以单价48元/千克购进枸杞2.5千克,以10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50元。同时,当事人购进上述枸杞时只索取一张收货单据,未建立采购验收台账,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