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国庆节将至,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31838件,涉案货值8754万元,罚没款24246万元,其中芜湖市局、铜陵市局、马鞍山市局查办的3起案件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蚌埠市局、铜陵市局、滁州市局查办的4起案件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池州市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1起重大侵权白酒案件被公安部表扬。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1.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食惠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案
2021年8月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食惠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江岸一品香”糖醇类小月饼(豆沙蛋黄)进行抽检,上述产品的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8月26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至案发时共对外销售涉案食品9.85千克,货值金额495元,违法所得130.8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进口冷冻牛肚案
2021年4月1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在一山村冻库内,发现4名人员正在对一批进口冷冻牛肚更换包装,总计655箱8.35吨。经调查,当事人称该批冷冻牛肚是2021年4月7日晚,在南京谷里市场一辆厢式货车上购买,不能提供该批冷冻牛肚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毒证明等资料。该批冷冻牛肚为国外进口,没有中文标签,经第三方评估货值金额46.76万元。
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食品、销售走私食品、经营未经检疫的冷冻肉制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等多种违法行为,经与海关、司法机关沟通,该局于2021年6月8日将案件移送铜陵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7月7日立案调查,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目前由铜陵市公安局进一步侦办中。
3.安庆市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方冻库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6月16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方冻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冻库内有6个品种进口冷链食品未进行报备,其中1个肉类制品未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记录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经查,该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肉类制品,为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微信从合肥沈某处购进,计114.4千克,货值金额5262.4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未经检疫的肉类;2.罚款15000元。同时,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其行为涉嫌违反潜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启用潜山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的规定,该局于6月23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汇恒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1年8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冷鲜肉批发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在汇恒鲜肉经营部发现正在经营的猪肉15片,现场称重共计527.7千克。猪肉的酮体未见检验检疫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不能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合法来源信息。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1年8月10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涉案肉品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执法人员将彻底追查同批猪肉的来源及流向,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小二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3月30日,根据举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县小二日杂店进行现场检查,在仓库发现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疑似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白酒系从某网络平台网店进货(案发时该网店已停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进货票据或其他证明。上述侵权白酒计53瓶,涉案货值1934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2021年6月4日,该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53瓶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疑似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罚款38690元。
6.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猪肉案
2021年6月1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对李某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猪肉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涉案猪肉的供货者李某从事猪肉批发业务,是合肥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场)生猪屠宰户,长期自行收购生猪,在该屠宰场屠宰生猪,并进行销售。案发当日李某销售的猪肉数量为52千克,货值金额2496元。该批猪肉经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含有不得检出的国家禁止使用兽药利巴韦林,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0元。
7.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俊翔商贸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5月26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俊翔商贸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其中1款古井贡酒为他人进店推销时购进,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涉案白酒数量6款471瓶,货值金额218987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6款涉案白酒471瓶;3、罚款218987元。
8.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涉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血旺案
2021年6月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位于淮南市望峰岗镇棚户区一生产血旺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血旺165千克,液体甲醛1千克。经检验,该批血旺中含有甲醛成分。
当事人陈某生产销售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该局于6月16日将此案依法移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7月8日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肉制品案
2020年12月2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祁县镇浍水路北段路东侧某民宅内牛肉加工作坊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正在加工牛肉,作坊内有外文标注字样的标签及包装箱。经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2019年8月开始从事牛肉及牛附产品的卤制加工;从2020年4月份开始,购进各类牛肉制品2175千克,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和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毒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立即查封涉案牛肉、疑似国外牛产品包装物标识及生产设施设备,同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对该批冷链食品及包装物采样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制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2月1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相关牛肉制品;2.罚款271625元,并于2月5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韦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制品案
2021年1月18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韦某肉类加工点开展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冷库及院内存放有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疫情防控要求“四证一码”。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就地封存,涉案物品计8965千克。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随机抽取样品12组,经检验7组样品检测出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
当事人经营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客欢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6月3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客欢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的“m豆”花生牛奶巧克力豆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当场扣押。鉴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该局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同期购进“m豆”花生牛奶巧克力豆共有1箱,货值359.4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2千克“m豆”花生牛奶巧克力豆;2、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