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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1-09-23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7260
  今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同全力保障十四运成功举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行”,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不规范营销、广告违法、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利用网络刷单炒信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典型违法案件,通过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和发布典型案例有效起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西安市阎良区臻品汇商行销售侵权白酒案
 
  案情摘要: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与“剑南春”“泸州老窖”“五粮液”等白酒厂家联合打假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五粮液”白酒3瓶、“五粮液1618”白酒1瓶、“五粮春”白酒12瓶、“贵州茅台”白酒24瓶、“国窖1573”白酒8瓶、“剑南春”白酒4瓶涉嫌商标侵权。经查,上述52瓶侵权白酒系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起半年内多次从亲戚处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说清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2696元。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商标侵权白酒“五粮液”3瓶、“五粮液1618” 1瓶、“五粮春”12瓶、“贵州茅台”24瓶、“国窖1573” 8瓶、“剑南春”4瓶;2、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西安市新城区王阳烟酒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案情摘要:接举报,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兴工路华旗东郡第5号楼1、2层10号的西安市新城区王阳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西凤”系列酒(六年陈酿、十五年陈酿、华山论剑十年磨一剑、华山论剑二十年透明装),现场不能提供所销售酒的合法有效资料。且与陕西西凤酒厂所持有的“图形”(注册号:698002)、“西鳳”(注册号:1289164)、“西鳳”(注册号:543030)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
 
  经查, 2021年1月底,当事人从一上门送货的人手中购进六年陈酿西凤以每箱756元的价格进了22箱(132瓶)、以每瓶均价13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11瓶;十五年陈酿西凤以每箱1320元的价格购进了8箱(48瓶)、以每瓶均价25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2瓶;华山论剑磨一剑以每箱660元的价格进4箱(24瓶),以每瓶12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10瓶;华山论剑二十年透明装每箱1200元的价格进6箱(36瓶),以每瓶23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4瓶。剩余部分被依法查扣,其违法经营额为41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相资质及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反映问题,认识深刻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系列酒:六年陈酿西凤121瓶、十五年陈酿西凤46瓶、华山论剑14瓶、华山论剑二十年32瓶;2、处罚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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