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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1-09-28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240
  本期公布169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酒类、食用农产品16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合格样品16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一、不合格样品1批次
 
  静乐县美特好超市(忻州市静乐县广场南街201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南屯菜市场、地址山西/太原/万柏林(批号2021/8/16)的西葫芦,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忻州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合格样品168批次
 
  粮食加工品1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批次;肉制品2批次;饮料17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速冻食品7批次;糖果制品4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糕点10批次;豆制品3批次;蜂产品1批次;酒类2批次;食用农产品91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氧乐果属高毒杀虫剂,原药大鼠经口LD50为500毫克/千克,急性经皮LD50为700毫克/千克。无慢性毒性。
 
  剂型 40%氧乐果乳油。
 
  特点 具有内吸、触杀和一定胃毒作用,击倒力快、高效、广谱、具有杀虫、杀螨等特点。
 
  适用范围 氧乐果对抗性蚜虫有很强的毒效、对飞虱、叶蝉、介壳虫及其他刺式口器害虫具有较好防效。在低温下仍能保持杀虫活性,特别适合于防治越冬的蚜虫、螨类、木虱和蚧类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规定,蔬菜(西葫芦)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检测结果为0.06mg/kg)。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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