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现向社会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食品的案例有:
洋县家家惠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洋县家家惠超市销售侵权白酒违法行为被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0日,根据群众投诉,洋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洋县家家惠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存放西凤六年陈酿10瓶,仓库正在转移“西凤六年陈酿28瓶、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0瓶、剑南春22瓶、五粮液9瓶、茅台17瓶、国窖1573 8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随后,经相关几家酒厂鉴定,除西凤六年陈酿10瓶为西凤酒厂产品外,其余鉴定结论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4450元,违法所得为68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六)项及《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的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六年陈酿”28瓶、“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0瓶、“剑南春”22瓶、“五粮液”9瓶、“茅台”17瓶、“国窖1573” 8瓶;2、没收违法所得689元;3、罚款64450元。
西安市阎良区臻品汇商行涉嫌销售侵权白酒案
西安市阎良区臻品汇商行销售侵权白酒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0日,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与“剑南春”“泸州老窖”“五粮液”等白酒厂家联合打假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五粮液”白酒3瓶、“五粮液1618”白酒1瓶、“五粮春”白酒12瓶、“贵州茅台”白酒24瓶、“国窖1573”白酒8瓶、“剑南春”白酒4瓶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上述52瓶侵权白酒系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起多次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违法经营额为526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白酒,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侵权白酒“五粮液”3瓶、“五粮液1618” 1瓶、“五粮春”12瓶、“贵州茅台”24瓶、“国窖1573” 8瓶、“剑南春”4瓶;2、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岚皋县老马羊肉泡二分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安康市岚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岚皋县老马羊肉泡二分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8月10日,岚皋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该县老马羊肉泡二分店进行检查,在其操作间发现底料汤一大锅,现场称重为15kg,在储藏冰柜发现底料汤一小锅,现场称重为12.5kg。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操作间提取的底料汤进行毒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岚皋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对大锅和小锅中的底料汤分别进行了抽样。执法人员依法对抽样后剩余的底料汤进行了扣押。经检验,送检产品底料汤(小锅) 和底料汤(大锅)检验项目吗啡、可待因项目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