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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件

   2021-10-03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3760
  今年以来,茂名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生领域,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执法稽查工作首位,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截至8月31日,全市系统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09宗,罚没148.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宗。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现将查处的部分食品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二
 
  茂南区梁某生鲜禽畜肉档销售不合格“牛肉”案
 
  2021年4月29日,茂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6月11日,该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2105010800),内容显示上述“牛肉”经抽样检验,被检样品中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定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杨某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案
 
  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当事人杨某购销的 “黄豆芽”依法抽样送检,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金额是2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和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饮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饮店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2021年1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大衙圩府前路的“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大门口上方设有“益秀堂”等字样的长方形招牌,其中“秀”字作变形处理,突出显示“禾”字部与左边“益”字及右边“堂”字等大;店内有制售奶茶的设备及标识标示上述变形字体“益秀堂”字样的奶茶杯1450个、食品打包袋24扎(100个/扎)、封口胶14卷。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无法提供“益秀堂”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以及“益禾堂”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等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没收侵权物品:奶茶杯1450个,食品打包袋24扎(100个/扎),封口胶14卷;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
 
  郭某某、车某某等三人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5月8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宝光街道广潭村屠宰销售病死猪肉进行查处和执法抽检。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猪肉进行执法抽检,并对涉案猪肉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查获的上述涉案猪肉无法提供包括检验检疫证明在内的任何手续,已有初步证据证明是病死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第八项的规定。上述涉案猪肉共计11220公斤,按猪肉市场均价50元/公斤计算,货值金额为561000元;涉案猪肉数量大,货值金额高,导致人体健康风险极高,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甚至会引发群众恐慌;且当事人存在主观违法意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高州市公安局依法办理。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六
 
  高州市云潭镇养生自然坊食品店经营标注虚假标签内容的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单的线索,2020年12月12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州市云潭镇某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采购“陈肾/腊鸭肾”(简单冷冻的农产品)15.7斤,自行包装并张贴食品标签后在淘宝平台进行销售,其标签内容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标签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案例九
 
  信宜市垌尾开泰冷冻食品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案
 
  2021年1月13日,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5个批次共30箱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另有8个批次共18箱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均是2020年11月8日后入境,没有消毒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的多项违法行为。该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进口冷冻肉食品,并处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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