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健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规范市场秩序。9月28日上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治理新闻通报会,通报温州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治理情况并公布以下8起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一、文成县某艾灸馆、养生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温州市、文成县两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温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文成县某艾灸馆和养生馆进行检查,在上述3家单位现场查扣百草康风茶若干盒。经丽水市质检院检验,上述扣押的百草康风茶中均检出了糖皮质激素“醋酸泼尼松”成分。该案移送文成县公安局处理后,对艾灸馆和养生馆的2名负责人及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措施。温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
二、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违法销售减肥药和丰胸药,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内发现只标示外文无中文标签的9种物品。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减肥药和丰胸药,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9种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三、鹿城区双屿某美容店涉嫌非法添加保健食品案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与鹿城区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和执法人员暗中走访情况,联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涉嫌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保健食品, 燃脂巧克力和益生菌巧克力,以上物品由公安部门进行了现场扣押,目前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四、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违法宣传保健功能案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查获当事人在微信(微信号139********)的商品橱窗小程序中使用了“柿霜能清热、润燥、化痰,能治肺燥咳、咽干喉痛、去面斑等功效”等文字作宣传。经查证,柿霜糖属于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保健功能。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5万元。
五、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上销售的康恩贝玛咖咀嚼片(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超过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超过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34万元。
六、瑞安市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保健食品案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的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标注“复真、左旋肉碱、茶多酚决明子荷叶胶囊、国食健字G20141178”等字样的过期保健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保健食品实施扣押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拍照证实。当事人经营过期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过期食品,并处以罚款3万元。
七、永嘉县某农产品商行违法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案
永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投诉永嘉县某农产品商行销售的品高破壁灵芝孢子粉在商品标题及详情中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金旺福滋补珍品”微信小程序,在微信小程序发布含有“治疗失眠、养肝解酒”、“吃这款会有改善,而且提高免疫力、预防癌症”等广告内容保健食品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广告。当事人现已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里下架了这款产品,并已删除上述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5万元。
八、温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保健食品案
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的天猫店铺经营“宝贝”栏页面发现有名为“正品加强版减肥胶囊抑制顽固型抗体瘦身产品老妖罐要控制食欲管嘴”的保健食品,在其“宝贝详情”栏有一广告页面,上面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过相关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擅自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