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下午,启东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启东法院刑庭副庭长王麒锟通报了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和相关特征,介绍了启东法院依法惩处该类犯罪的主要举措及下一步工作部署,并公布了4个典型案例。
启东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销售自制减肥胶囊
自2019年3、4月起,被告人王某伙同高某(已死亡)自行购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由高某混合荞麦粉、五香粉生产、制作减肥胶囊,并由王某及高某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销售自制的减肥胶囊,已查明销售金额计20530元。公诉机关就本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启东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公益诉讼起诉赔偿金人民币61590元。
案例2: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予以销售
2020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利,明知保健品掺有西地那非成分,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后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将其中2粒片剂销售给被害人,并赠送2粒。2020年12月3日,警方在其销售场所查获并押扣未销售性保健品片剂193粒。经核算,193粒性保健品片剂折合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790元。
启东法院以袁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案例3:销售野生河鲀致人死亡
2019年12月16日,杨某某至沈某某经营的海鲜批发门市,购进野生河鲀约300斤。当日1时许,杨某某至陶某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门市,购进野生河鲀6.5箱。当日6时许,杨某某驾车至农贸市场设置摊位出售包括上述河鲀在内的海鲜水产品,后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售河鲀十余斤、向被害人周某某出售河鲀十余斤。当日,张某某自行清洗河鲀并将肝脏放入一起烹煮。当晚18时许,张某某及其儿子、儿媳、妹夫食用河鲀后均出现中毒迹象,张某某随即被送医抢救,于当晚2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河鲀毒素中毒死亡;张某某的肾组织、肝组织、肺组织中、其儿媳的尿液中、杨某某家查扣的河鲀中、张某某家厨房垃圾桶内的河鲀中均检出河鲀毒素成分。
启东法院以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4: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陈某、陈某平经商议销售减肥胶囊。陈某通过网络渠道先后购买无标识减肥胶囊、药瓶、定制藤黄果胶囊标签纸,并在淘宝网注册淘宝店,二人通过淘宝店及微信销售藤黄果胶囊。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先后向被告人余某及张某、潘某(已判刑)供货,向被害人陆某某、游某某、唐某某等人销售藤黄果胶囊,已查明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42873元。被告人余某于2019年6月至8月通过网络购买药瓶、定制左旋肉碱茶多酚决明子荷叶胶囊标签纸,注册拼多多店铺,向被害人陆某、任某某等人销售左旋肉碱茶多酚决明子荷叶胶囊,已查明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334元。公诉机关就本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启东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陈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陈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342873元,连同被告人余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34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判处被告人陈某、陈某平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赔偿金人民币1028619元,被告人余某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赔偿金人民币7002元。
法院提醒: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害人害己,不仅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令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届时追悔莫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三年,启东法院高度重视民生案件,共办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件,处理涉案人员30人次,依法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坚决为人民群众守住“入口安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