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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1-10-20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880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总体水平,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安徽包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餐饮服务案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体投诉,反映安徽包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的预付卡无法使用。经查,其在蚌埠市的三家门店相继转让,而该公司发放的预付卡仍有2708015.59元未按约定提供餐饮服务,涉及消费者上万人。经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多次协调,当事人张某某签订承诺书,但均未按约履行承诺。2020年10月30日再次协调,当事人承诺每月20日给其中一家店三万元整的刷卡金,供消费者消费,此后仅在12月支付过一次刷卡金。
 
  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吊销营业执照。
 
  五、蚌埠市蚌山区某宠物超市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1年2月5日,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当事人售卖的暗绿绣眼鸟、银耳相思鸟、中华攀雀、黄颊山雀、八哥,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动物,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涉嫌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查,当事人自行在店内收购了十三只暗绿绣眼鸟、一只银耳相思鸟、二只中华攀雀、二只黄颊山雀、二只八哥,并在店内销售。截至查获之日,均尚未售出(上述野生动物已移交给蚌埠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
 
  当事人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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