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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1-11-15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7540
   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10月20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9.88万人次,检查企业16.07万家次,立案4755件,移送司法74件。现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部分食品案例如下:
 
  松江区叶榭镇小言鲜肉摊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0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小言鲜肉摊”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1月初,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叶榭镇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的“小言鲜肉摊”,其经营的牛内脏系列产品中可能添加了甲醛。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该摊位突击开展错时检查,现场查见桶装无色不明液体及水发牛肚、牛百叶等约1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相关牛内脏产品抽样加急检验,结果显示含有甲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松江公安分局处理。
 
  上海果品配送有限公司侵犯“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9月2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果品配送有限公司侵犯“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3776元整。
 
  2021年7月12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巡查中查见的相关线索,对家乐福超市销售的价格为1.68元/斤并张贴有“南汇8424西瓜”图文标识贴纸的散称西瓜和标识的真实来源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上海果品配送有限公司委托自然人梁某采购所谓“南汇8424西瓜”,而梁某则实际从某果品批发市场采购了来自江苏、河南等地的品种不明的西瓜,同时按照当事人的指示张贴上含有“南汇8424西瓜”图文标识的贴纸,从而冒充南汇8424西瓜并配送给家乐福超市,总计配送42060公斤,涉案金额13.4余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浦东农协所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专用权。
 
  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9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含禁用农兽药牛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平台APP上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6月22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对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在APP平台上销售牛蛙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APP平台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1.53μg/kg。“呋喃西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明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兽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线索抄告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上海瑞袖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合格进口酒类商品案
 
  2021年9月2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瑞袖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合格进口“Penfolds”葡萄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销毁涉案酒类商品,并处罚款1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9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转办单,反映当事人涉嫌非法销售进口酒类商品。经过前期排查和周密部署,将相关商品的生产批号、报关材料、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多项证据比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仓库待售的30瓶“Penfolds BIN389 2017 L8297”进口葡萄酒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兵分两路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进口红酒3258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30瓶进口葡萄酒货值金额为11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涉案酒类商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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