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南昌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围绕水电气、医院等领域,依法查处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曝光的相关典型案例,食品领域4起案例如下:
01
冬梅水产品店
销售添加禁用物质的黄丫头案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东湖区冬梅水产品店经营的黄丫头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的黄丫头所检项目孔雀石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从赣昌水产市场临时摊位上进货,共购进5kg黄丫头,销售了4.1kg黄丫头,抽检0.9kg黄丫头,无库存。上述黄丫头违法所得是140元。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黄丫头的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孔雀石绿别名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是一种三苯甲烷结构的染料,因其外观颜色呈孔雀绿而得名。自被证实具有抗菌杀虫等药效以来,许多国家曾广泛将其用作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以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孔雀石绿可在鱼体内长时间残留,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危害。我国《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通知》明确规定所有食品动物禁止使用孔雀石绿。
02
江西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案
2021年3月1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泥鳅含恩诺沙星418.5μg/kg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经查,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南昌市东湖区某水产批发行以26元/ 公斤采购了2.5公斤泥鳅。随后,运回门店以33.6元/ 公斤对外销售。当天销售了1.11公斤,剩余的1.39公斤因不鲜活全部报损了。当事人累计销售泥鳅1.11公斤,报损1.39公斤;货值金额为84元,无成功召回泥鳅,违法所得37.3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人类摄入恩诺沙星超标食品的话,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03
熊氏土菜王酒店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案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青云谱区熊氏土菜王酒店经营的泥鳅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的泥鳅所检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从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上路边的摊贩购进的涉案食品。当事人共采购上述泥鳅2.5公斤,上述泥鳅购进价格36元/公斤,上述泥鳅供食品抽检1.35公斤,剩余1.15公斤泥鳅当天已加工制作成菜品,并销售完毕。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泥鳅的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药物,也是广谱抗生素。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农业部规定该类药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呋喃类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很快发生代谢,代谢产物在组织中存在较长时间,人体长期摄入后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并有一定致癌性。
08
南昌泳钰苑商贸有限公司
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白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巡警大队)线索函,红谷滩新区世贸路澳斯特酒类直供店经营的外包装标识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之蓝白酒(480ml/瓶,52度,生产日期2020年03月20日,批号2428576C3)22箱(6瓶/箱),经“天之蓝”商标注册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认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确认上述白酒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3箱,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了8箱,违法经营额54450元。
当事人购买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未记录上述白酒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内容。
2021年10月18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计148500元,上缴国库。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假冒与仿制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尤其是食品、药品的仿冒活动,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各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终端指向大都是为了制造假冒商品,这些行为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扰乱了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消费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