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改革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方式提出新的要求。为科学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活动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面梳理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基层监管人员和食品经营者意见建议,起草并印发了《工作规范》,对食品经营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统一进行规范,细化相关要求,加强工作指导,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知法、懂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
4.《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
5.《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
6.《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7.《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号)。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5章24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目的、适用范围、食品经营者的定义、工作原则、部门职责范围等。第二章风险分级,共5条,主要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等级划分、评分方法等。第三章程序要求,共9条,主要包括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程序、年度动态风险等级调整等相关内容。第四章结果运用,共3条,主要包括风险评级结果的运用、不同风险等级对监管频次要求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部分名词术语解释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一是《工作规范》将食品经营者细分为食品销售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的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小餐饮经营者、现场制售食品小摊点、食品销售小摊点等11种类型,分别制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实施分类评定。
二是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不同类型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风险等级动态风险值评定表进行了内容整合,实现两表合一,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三是明确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经营者的检查频次要求。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2次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3次监督检查,每四个月至少进行1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对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校园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不区分风险等级高低,均按D级风险进行管理,每年至少进行4次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同时,督促食品经营者公示风险分级结果,并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经营控制水平,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