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出铁拳、办铁案,涌现了一批有威慑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现将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案例二 南通市如东县潇雅美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如东县潇雅美发店内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宣称产品有减肥排毒、降低“三高”的功效。通过外围摸排,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预包装食品为“果缘康水果提取精华100%排毒养颜片”(以下简称:果缘康片)及“纤秀丽颜果蔬排毒养颜片”(以下简称:纤秀丽颜片)。上述两种“排毒养颜片”外包装盒上均标称产品“尤其对减肥瘦身、降低血糖三高有奇特功效”。果缘康片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广州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纤秀丽颜片的外包装盒上,生产分装商广州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则标注为香港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排毒养颜片”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两种产品中均含有酚酞。长期使用酚酞会使肠道的神经系统受到损害,且不可逆转。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如东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将案件移送如东县公安局,并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经查,广东省的周某从网络平台购进酚酞,并委托三处窝点生产加工、压片成形后,销售给同在广东的顾某,顾某通过网络将上述片剂销售给河南郑州的方某。方某又通过网络,将片剂销售给南京的吴某夫妇,吴某夫妇伙同保姆,将片剂装瓶包装,摇身一变,变成了涉案的“果缘康片”及“纤秀丽颜片”,并进行销售。两种产品进价40元/盒,销售价230元/盒。共查扣含酚酞的减肥产品400余万粒,查实销量210余万粒,货值20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周某等1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款产品中的酚酞为非法添加物,曾作为促泄类药物,国家药监局于今年1月14日发布了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及时制止了有毒有害产品流入市场,使更多的群众免受其害。
案例三 南京市建邺区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经销的一批牛肉进行执法检查,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牛肉从南京春辉副食品经营部购进,重量为42斤,价格为41元/斤,进货金额为0.17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本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牛肉货值为0.18万元,利润为0.013万元。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14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本案虽涉案金额不高,但性质严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标准对其从严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案例四 苏州益恩喜开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苏州益恩喜开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东方保健品网发布的其进口预包装食品标题中宣传:抗肿瘤、阻止致癌物吸收、预防肝脏疾病、防糖尿病并发症、抑制幽门螺旋杆菌胃部疾病等内容;在其微信公众号“ENC益恩喜”内发布食品宣传称:NMN含量达到12000+/瓶,激活点燃长寿蛋白,修复DNA 激活免疫细胞,激发胰岛素活性,强化对脂肪和多糖类物质的分解, 降低糖尿病患病风险,NMN与白藜芦醇—黄金抗老拍档,增强免疫力,暗示对性能力有提高作用,内容还宣称对麻疹、流感、病毒性肝炎等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等。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中含有白藜芦醇、NMN的证据材料,也无法提供产品功效证明文件,其经营的食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7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NMN(烟酰胺单核酸)是一种医药化工原料,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本案是落实总局食品经营司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行动查办的具体案件。当事人虚假宣传NMN功效,严重误导了公众健康观念,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神医神药”乱象,规范了行业行为,有效净化了保健品广告市场。
案例五 无锡市王某、黄某瑜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索溯源排查,于2021年1月12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瑜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瑜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1年6月17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餐饮酒店冷库内一箱进口冻品全英文标签信息的细致分析,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全面摸排渠道来源,深入挖掘案源线索,连续在终端消费、市场销售、供货来源、仓存储运环节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防范流入市场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 盐城木木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对盐城木木食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图片 ”许鲜森“卤蛋99665只,标注图片 ”京叶“卤蛋12331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卤蛋进行扣押,并根据不同生产日期组织质量抽检7个批次,所检项目全部符合GB2762-2017和SB/T10369-2012标准规定要求,为合格品。经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017年分别注册了”乡巴佬“”乡吧佬“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中包含鸡蛋、蛋。当事人于2020年10至2021年4月,委托连云港市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锐扬食品厂分别生产标注图片 ”许鲜森“卤蛋和标注图片 ”京叶“卤蛋,后在淘宝、拼多多平台利用6个网店共销售12192笔,销售金额338207.09元,扣押的卤蛋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为94646.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注”许鲜森“乡吧佬卤蛋和标注”京叶“五香蛋,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许鲜森“、”京业“,并辩称”乡巴佬“是浙江苍南当地对卤制熟食的代称,但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卤蛋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乡巴佬“”乡吧佬“字样以及读音一样”xiangbalao“拼音,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与注册商标人关系的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既查商标侵权又查食品质量,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定性准确,有力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宿迁市蔡某琳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根据举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宿城区王官集宋江商店涉嫌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蔡某琳于5月7日向该商店销售一批白酒,标注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其中40.8度蓝色经典梦之蓝M/3酒8瓶、42度蓝色经典海之蓝60瓶、42度洋河大曲蓝瓷96瓶;标注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41.8度双沟珍宝坊(君坊)酒108瓶。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假冒白酒。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为2.53万元。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白酒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提供不出涉案白酒的合法取得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5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暴风行动暨”铁拳“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执法人员深挖案源,一案两查,坚决斩断制假售假产业链条,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发展势头,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白酒制假售假违法分子起到了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