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食用河豚鱼中毒风险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违法经营和食用河豚鱼有关事项重申警示通告如下:
一、河豚鱼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潜伏期短、发病迅速,极易导致额神经麻痹。重者因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中毒死亡率较高。每年全国各地都有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死亡事故,国家早已明令禁止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
二、禁止任何商贩擅自收购、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及野生河豚,禁止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非固定场所、养殖厂、家庭等场所违法经营和食用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
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不得釆购经营、违法加工、代加工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四、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依职责加大对违法捕捞、收购、养殖、加工、销售、经营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大法律法规宣贯、科普宣传、食品安全警示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不包括经审核批准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养殖河豚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包装产品。
特此通告。
汕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