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为重点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关乎民生的典型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市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4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五粮液系列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2日,临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联合对临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从该公司的库房内查获外包装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的飞天茅台酒13瓶、52度1618五粮液白酒10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3瓶侵权白酒予以扣押。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查获的23瓶白酒进行鉴定,结论为侵权假冒白酒,并出具了书面鉴定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临夏市某鲜面条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经营面条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鲜面条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面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临夏市某鲜面铺,现场抽样当事人店铺加工经营的面条(碎面条)一份,送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份送检面条中添加了硼酸。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的面条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临夏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白酒和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0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GC2021-0215),临夏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一批次白酒经国家抽样检验,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白酒84瓶×1.5L,依法进行了查封;已销售2瓶,违法所得420元。5月13日,该公司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该公司对不合格的基酒原料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