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区市监局今年以来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等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违规行为实行“动态清零”,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一 海门市鲜润食品经营部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2月3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海门区东洲市场的一处冷库内发现冷冻猪肋排、冷冻猪碎膘等共计21个批次115箱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查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是当事人从苏州天环冷链市场多次购进的。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二 海门市海门镇东洲老江水产行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海门区东洲市场老江水产经营部的冷库内发现冷冻南美白对虾、冻黑虎虾等共计11个批次159箱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查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是当事人从苏州天环冷链市场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三 海门市亿佳丰盛食品经营部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17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海门区海门街道黄海西路108的一处门店冷库内发现一批冻巴沙鱼片进口冷链食品,数量6箱。经查证,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是当事人从昆山市玉山镇某冷冻食品批发部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四 郄延桥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海门区秀山西路1066号门店内冷库存中发现进口冷链食品冷冻猪心31箱,冷冻鸡全腿7箱。经查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分别从苏州两家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五 宋健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海门区海南市场内一处冷库内发现进口冷链食品“冷冻猪碎脂肪”2箱。经查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为当事人从苏州天环冷链市场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六 海门明之润食品经营部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3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口冷链检查中,发现海门明之润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进口冷冻鸡全腿(原产国巴西)75公斤,仅能提供上述进口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杀证明,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七 海门市崛犟饭店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3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口冷链检查中,发现海门市崛犟饭店销售的进口冻猪颈骨(原产国丹麦)250公斤、进口冷冻猪背骨(原产国西班牙)30公斤,仅能提供上述进口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验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杀证明,但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八 海门区四甲镇后河熟食店涉嫌无证加工食品且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28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人民路的一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利用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卤菜加工,待用原料为进口冷冻猪整肚及冷冻猪舌,数量共计152.49kg,现场未见加工好的卤制成品,现场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进口冷链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未经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涉嫌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立案查处。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
(1)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在整个购物过程中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更不要用手触摸口、眼、鼻。
(2)不建议直接海淘、代购境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
(3)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认真查看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或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要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食品标签内容,配合零售商做好实名登记。
(4)在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前,要做好内外包装消毒和自我防护。一定要认真清洗食物,清洗过程建议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品,防止水花飞溅。食物烹饪要烧熟煮透。
如发现商户销售“五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
(1)凡是进入海门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海门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取得出库证明,或者在其他地区取得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才能进行储存、加工、销售,目前要求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以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为主。
(2)食品生产经营者储存、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到“三专、四证、五不”,必须录入“江苏冷链”系统,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三专”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四证”是指企业必须索取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杀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五不”是指未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杀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录入“江苏冷链”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购进、储存、加工和销售。
(3)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高风险岗位人员每天要做好健康登记,进行健康监测,开展两天一次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工作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高风险岗位人员要落实闭环管理。
(4)进口冷链食品进入企业或入库前应当对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出库时包装拆到哪一层消毒到哪一层,同时加强对环境、接触面、操作台面、设备及器具等清洗消毒。 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区市监局今年以来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等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违规行为实行“动态清零”,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一 海门市鲜润食品经营部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2月3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海门区东洲市场的一处冷库内发现冷冻猪肋排、冷冻猪碎膘等共计21个批次115箱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查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是当事人从苏州天环冷链市场多次购进的。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二 海门市海门镇东洲老江水产行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海门区东洲市场老江水产经营部的冷库内发现冷冻南美白对虾、冻黑虎虾等共计11个批次159箱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查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是当事人从苏州天环冷链市场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三 海门市亿佳丰盛食品经营部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17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海门区海门街道黄海西路108的一处门店冷库内发现一批冻巴沙鱼片进口冷链食品,数量6箱。经查证,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是当事人从昆山市玉山镇某冷冻食品批发部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四 郄延桥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海门区秀山西路1066号门店内冷库存中发现进口冷链食品冷冻猪心31箱,冷冻鸡全腿7箱。经查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分别从苏州两家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五 宋健未通过追溯系统申报和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海门区海南市场内一处冷库内发现进口冷链食品“冷冻猪碎脂肪”2箱。经查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为当事人从苏州天环冷链市场购进。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六 海门明之润食品经营部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3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口冷链检查中,发现海门明之润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进口冷冻鸡全腿(原产国巴西)75公斤,仅能提供上述进口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杀证明,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七 海门市崛犟饭店经营无有效《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3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口冷链检查中,发现海门市崛犟饭店销售的进口冻猪颈骨(原产国丹麦)250公斤、进口冷冻猪背骨(原产国西班牙)30公斤,仅能提供上述进口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验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杀证明,但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八 海门区四甲镇后河熟食店涉嫌无证加工食品且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28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人民路的一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利用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卤菜加工,待用原料为进口冷冻猪整肚及冷冻猪舌,数量共计152.49kg,现场未见加工好的卤制成品,现场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进口冷链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未经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涉嫌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立案查处。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
(1)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在整个购物过程中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更不要用手触摸口、眼、鼻。
(2)不建议直接海淘、代购境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
(3)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认真查看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或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要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食品标签内容,配合零售商做好实名登记。
(4)在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前,要做好内外包装消毒和自我防护。一定要认真清洗食物,清洗过程建议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品,防止水花飞溅。食物烹饪要烧熟煮透。
如发现商户销售“五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
(1)凡是进入海门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海门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取得出库证明,或者在其他地区取得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才能进行储存、加工、销售,目前要求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以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为主。
(2)食品生产经营者储存、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到“三专、四证、五不”,必须录入“江苏冷链”系统,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三专”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四证”是指企业必须索取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杀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五不”是指未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杀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录入“江苏冷链”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购进、储存、加工和销售。
(3)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高风险岗位人员每天要做好健康登记,进行健康监测,开展两天一次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工作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高风险岗位人员要落实闭环管理。
(4)进口冷链食品进入企业或入库前应当对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出库时包装拆到哪一层消毒到哪一层,同时加强对环境、接触面、操作台面、设备及器具等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