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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我们在行动||兰州市城关区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领域2例

   2022-03-16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600
  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密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公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2例如下:
 
  幼儿园涉嫌使用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鸭血食品因索证索票丢失,不能提供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电子一票通,该食品包装盒上明确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6日,保质期为6个月,现场检查时该食品已过期32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鸭血食品4盒,处罚款50000元。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的《食品安全法》用“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未经许可从事生冷食品制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龙虾店在其网上店铺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冷食类食品制售,要求查处。经现场检查,在该店后厨冷藏柜内发现用于制作生食类食品的原辅料,且未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三文鱼刺身、北极贝等生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对该店用于制售生食类的食品原辅料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9.92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559.92元。
 
  【案例评析】
 
        未经许可从事生食、冷食类食品制售,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或在网络平台上订餐,应关注餐饮单位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消费时请注意留存单据,切勿在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商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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