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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例通报 涉及食品案例3个

   2022-03-18 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4800
  自“春雷行动2022”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聚焦民生领域,集中执法力量,密切部门协作,强化市县联动,扎实推进“春雷行动2022”,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为进一步扩大“春雷行动2022”影响力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绵阳市安州区某米厂对经营的大米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1日,安州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房存放有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汉中香米”共计103袋,规格为25Kg/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使用汉中地区耕种的水稻作原料的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对产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汉中香米”所使用的稻谷系本地安州耕种的水稻,并未使用汉中地区耕种的水稻,其为迎合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及接受度,促进产品销量,在产品包材的正面以显著的方式印制“汉中香米”的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标称为“汉中香米”的大米103袋,正准备销售,被依法查获。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州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案例三 游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绵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6日,游仙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一袋外包装标识有“食品添加剂银穗、复配消泡剂、食用消泡剂,净含量1kg,使用范围:豆制品加工过程的泡沫消除……”字样的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已拆封使用,经现场称量剩余420克,该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为豆制品加工,但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的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涉及豆制品加工,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在炼制2090克原料猪脂的过程中,为消除油脂炼制过程产生的泡沫,便将580克“银穗”复配消泡剂添加到原料猪脂中使用;截止案发,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精炼油脂共计22桶(规格:25kg/桶),并以200元/桶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游仙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肆仟肆佰元整);2.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案例四 江油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川味兔腿”案
 
  案情介绍:2021年8月18日,在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中,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川味兔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判定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提出异议,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与抽检“川味兔腿”同批次产品200袋,售出101袋,库存99袋,召回80袋,自行销毁召回和库存涉案产品共计179袋,依据相关票据核定货值金额2870.17元,违法所得245.1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油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5.17元(贰佰肆拾伍元壹角柒分);2.处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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