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结合当前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示。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案
2021年6月7日,兴义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及其杂货间发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021年6月9日,兴义市公安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兴义市市场监管局。经该局立案调查,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查获的70瓶贵州茅台酒(飞天)及41瓶茅台王子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非其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4瓶保健酒(贡酒)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非其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茅台纪念酒为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使用其依法注册的第284519号(茅台)、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标识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兴义市市场监管局对兴义市郑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晴隆县福鑫包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生产加工黑米窝窝头案
2021年10月28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福鑫包子店的加工制作区域进行检查,在食材堆放区发现标示四川嘉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杂粮自发精粉(窝头专用特精粉)黑米1袋,净含量:2k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12月8日。该袋杂粮自发精粉(窝头专用特精粉)黑米已经使用过,检查时剩下0.8kg。经立案调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对晴隆县福鑫包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生产加工黑米窝窝头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杂粮自发精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四
谢某销售食用酒精勾兑酒宣称“纯苞谷酒”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2月14日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公安部门线索,兴仁市薏品田园街道办事处落渭屯村长田埂组有一大型罐车正在用水泵卸载标称为“食用酒精”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谢某涉嫌以食用酒精勾兑酒充当纯粮酿制苞谷酒销售,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22年3月7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八
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普安红茶产品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案
2021年5月11日,接举报称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正志号·普安红茶系列茶叶涉嫌侵犯普安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认定,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普安县茶叶协会对该商标的授权使用,在同类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字样与普安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近似;
(二)未取得普安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属于擅自使用行为。2021年6月8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贵州正志号茶业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商标侵权和冒用认证标志商品,罚没款共计0.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