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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这些情形将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3月19日起执行

   2022-03-19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7530
  为维护烟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防疫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3月18日,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烟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3月19日起执行。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
 
  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2022年3月13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三、
 
  2022年3月13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13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顺加)超过35%对外销售的。
 
       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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