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目的,震慑各类市场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市场安全稳定,现将全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食品安全执法行动】
仪陇县刘某华涉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
加工食品案
2022年1月18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仪陇县新政镇某市场鸡鸭宰杀零售门市部在进行活鸭宰杀脱毛活动中,违法使用工业用脂松香。该局依法对脂松香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脂松香主体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铅含量严重超标。
当事人涉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工业松香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本案启示】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规定,畜禽屠宰过程中禁止使用松香(俗称工业松香),只能使用食品级松香甘油酯(俗称食用松香),但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很难区分二者。另外,此类场所一般在菜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内部,隐蔽性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线索,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并有效做到行刑衔接,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
【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顺庆区某汗蒸馆涉嫌未取得药品
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接群众举报,2022年1月14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汗蒸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七十味珍珠丸、二十五味珊瑚丸、仁青常觉等3个品规药品93盒,同时查获大量销售药品收据等材料。现场检查时该店无法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该批药品及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对当事人的无卡存款记录、微信支付记录进行核查,初步查明当事人向重庆某藏药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销售货款共计46.9912万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达52.99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启示】本案是南充市开展“春雷行动2022”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查处的第一例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当事人通过开设汗蒸馆向顾客销售药品,其违法行为隐蔽性极强,很难被查获。案件的成功查办得益于执法人员敏锐的办案意识和缜密的取证调查,也得益于群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