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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贴标卖酒”

   2008-08-15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820

    市场上所有的酒类商品,都必须贴上由当地商贸局印制的标签,才被允许在当地销售。每一张标签,商贸局要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日前,江西省永修县实行酒类贴标管理的做法,受到了酒类经销商和民众的强烈质疑。许多人认为,多此一举的贴标管理实质就是职能部门借机敛财,最终还是要消费者埋单。

    借安全之名行敛财之实

    □ 福建 孙瑞灼

    显然,永修县的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酒类企业的成本,影响了酒类商品的流通,而且最终也加大了消费者的负担。

    在笔者看来,永修县这种做法不仅是变相的敛财,更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垄断。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可永修县却强制要求所有进入该地市场的酒类商品必须付费贴标,否则禁止进入销售流通,在事实上已构成对酒类商品自由流通的阻碍,在性质上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行政垄断。

    显然,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政府必须遵行的原则。从程序来看,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经过省级物价部门批准,永修县无权制定标签的收费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当地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必须列入《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当中,而这个目录中并没有找到永修县的这个收费项目。

    权力不遵守边界,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在贴标销售政策下,职能部门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试想,全县一年要销售多少酒类商品,每瓶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一年下来这将是一个怎样的数额?当地一位啤酒代理商表示,标签费夺去他一半左右的利润。可这种变相敛财的做法,却打着食品安全管理的名义。食品安全当然要管,却不能借此乱收费。难道商品一贴标,食品安全就有保障了?

    “不贴标签禁卖酒”事件充分说明,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行政垄断、滥用权力的阴影仍存,它们在侵蚀市场经济健康肌体的同时,也在极大地破坏社会公平。《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这一有着市场经济宪法之美誉的法律能得到严格执行。那么,贯彻《反垄断法》就从严查“贴标案”开始,如何?

    滥用管理权无视消费权

    □ 河南 刘英团

    收费不应成为管理与调节的主要手段。现代行政理论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也就是要求政府的所有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政,滥用行政权。永修县商贸局拿着政府形象当儿戏的做法,其实就是践蹋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毋庸置疑,根据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经过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其他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制定价格的权利。但是,江西省永修县商贸局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对市场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却将管理等同于收费,假借为了酒类食品的安全,本质上是为敛财,理所当然地会受到群众的抵制、质疑和媒体的揭露。

    针对此事,永修县商贸局某负责人解释说:“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就是大问题,我们不能不重视。采取这样的管理我们是有成本的,比如标签的印刷、工作人员下去办案,都是需要费用的。要是不花钱能进行得下去吗?”看来,在这位负责人的眼里,要管理就要产生成本,否则就无法管理。

    该县商贸局的办公经费应该是由财政供给的,难道该县各职能部门都是靠收管理费维持日常的开支?如果该县的各职能部门不是和商贸局一样,那么,该局利用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变着法儿乱收费,有关职能部门就应该立即行动起来,依法严肃查处该局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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