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不放松、不动摇,切实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入赣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强化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相关案件,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大局,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1年1月4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万年县某冷冻食品店冷库内有多批进口冷链食品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2021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另一间冷库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在其冷库内有多批进口冷链食品且仍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月15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濂溪区某牛排店冰柜内的进口冷链食品现场不能提供核酸检测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和进货单据。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无合法手续进口冷链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53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1月27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永修县梅棠镇某熟食店仓库冷柜内有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进口冷冻食品,以及无标识标签的冷冻食品。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3月2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柯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冷冻食品的经营活动。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当即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鹰潭市某冷链配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入库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将进口冷链食品的信息录入“赣溯源”平台,部分进口冷链食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材料。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1年7月2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渝水区某水产批发部经营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的进口冷链食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15.76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1年8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协查线索,依法对赣州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行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未执行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制度。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93.40元、罚款386578.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1年9月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源线索,对章贡区某冷链食品店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行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索取《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未落实“四专”要求,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来源、流向等追溯信息录入“赣溯源”平台。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10.5元、罚款561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2年2月17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宁都县梅江镇某食品经营部存在冻库中五种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链食品混储,以及未执行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制度、未将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录入“赣溯源”平台的行为。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十
2022年3月14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龙南市某餐饮店操作间冰箱内的进口冷冻食品未按《关于启用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要求索取《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市场监管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提示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自觉主动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杜绝疫情防控风险隐患。
二、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入赣首站”管控要求。全面实施“上链、入仓、赋码”制度,凡是进入我省的进口冷链食品(包括:任何企业、单位从境外或者省外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或者经由我省口岸或者外省市流入进行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以及和进口冷链食品同车、同柜混装、混放等情况的其他产品),不得中途分装、混装、卸货,都必须直接、全部进入我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经过统一消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取得集中监管仓开具的《出仓证明》,并录入“赣溯源”获得追溯码后,方可在我省储存、加工、销售。
三、严格落实“两非”要求。非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冷库不得接收、贮存、转运入赣首站进口冷链食品;非入赣首站企业不得购买、加工、销售、储存未经我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消杀、检测合格后出仓的进口冷链食品。
四、严格落实“四专”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管理,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四专”(做到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专人操作)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按有关要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
五、严格落实“四证”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全程运用“赣溯源”,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查验“四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仓证明》及“赣溯源”记录等追溯信息),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赣溯源”。
六、严格落实“四不得”要求。凡进口冷链食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仓证明》及“赣溯源”记录等追溯信息,存在任何一项缺失的,一律不得进行采购、生产、加工、销售。
七、严格诚信守法经营。生产经营者要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共同维护市场平稳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监管领域有关疫情防控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请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